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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公司可訂定本條適用的所有或任何車輛進入隧道區的時段。
(2)
除獲隧道經理批准外,任何人均不得駕駛任何本條適用的車輛進入隧道區;如獲得批准,則須受以下條件規限 –
(a)
如已根據第(1)款就某類別的有關車輛訂定時段,則該批准只可與該時段有關;
(b)
掌管該車輛的人,或負責運載車輛內或車輛上任何貨品的人,須以書面向隧道經理作出有關車輛及貨品性質的聲明;及
(c)
隧道經理可派隧道人員護送該車輛通過隧道區,並可採取任何他認為於有關情況屬適宜的其他預防措施。
(3)
本條適用於 –
(a)
運載任何《危險品 (適用及豁免) 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 附表第3、4、6、7、8、9、或10類所指明的貨品的車輛;及
(b)
運載大量火柴或運載放射性物質或對人類或動物生命有危險的生物樣本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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