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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可致使或准許將運輸署署長所批准的自動收費設施安裝在任何隧道費收費亭,以收取車輛通過隧道而須繳付的隧道費,亦可致使或准許安裝運輸署署長所批准的附屬設施。
(2)
公司可在獲得運輸署署長的批准下藉豎立《西區海底隧道條例》(第436章)附表第21及22號圖形所示的各交通標誌,以指定某行車線及某隧道費收費亭為自動收費行車線及自動收費亭(視屬何情況而定)。
(3)
公司或其代理人可向於公司或其代理人開立戶口的人發出電子代用證,以供繳付發出電子代用證所關乎類別的車輛通過隧道的適當隧道費。
本標誌於只使用自動收費設施的行車線的直接上方展示,顯示該行車線只供備有效電子代用證,並已就該證向公司或其代理人開立戶口的車輛行駛。
第21號圖形 行車線標誌
(只准自動繳費車輛)
本標誌於隧道費收費亭展示時,顯示該隧道費收費亭只供自動收費設施使用。本標誌可與第21號圖形所示的行車線標誌一起使用,顯示該行車線只供備有有效電子代用證,並已就該證向公司或其代理人開立戶口的車輛行駛。
第22號圖形 自動繳費
(隧道費收費亭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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