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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不得駕駛車輛通過 –
  (a) 並非自動收費亭的隧道費收費亭,除非他 –
(i) 在收費亭停車,並為該車輛向在收費亭當值的隧道費收費員繳付適當的隧道費;或
(ii) 在收費亭停車,並向在收費亭當值的隧道費收費員繳交由公司提供的適用於該車輛的隧道費代用券;
  (b) 自動收費亭,除非為該車輛而繳付的適當隧道費是記入一個電子代用證持有人根據《西區海底隧道條例》(第436章)第18(3)條於公司或其代理人開立的戶口的借方內。
(2) 第(1)款並不適用於《西區海底隧道條例》(第436章)第3(2)條所提及的類別車輛,但就該車輛而須繳交的隧道費可以由公司及運輸署署長所不時協定的方式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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