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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隧道區內的車輛駕駛人,不得致使或容許其車輛以超逾附表訂明的速度限制標誌所顯示的速度行駛。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本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本標誌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兩旁;如該道路是雙程分隔車路,則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帶上。如此豎立的標誌須面向迎面而來的車輛。沿道路每隔一段距離可豎立該300毫米大小的標誌,以提醒駕駛人士現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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